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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重大立功能否减轻处罚?
来源:王琦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5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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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

2016年1月,公安机关在张某住处查货疑似冰毒物20包,经鉴定,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,共计净重292.35克。张某归案后,对其进行尿样检测呈阳性。案发后,张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,据此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张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,其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八条,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张某具有毒品再犯、累犯的法定情节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;被告人张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,可以减轻处罚。因此,公诉机关建议法院量刑7-9年。

【争议】

张某构成重大立功表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那么,在本案中,能否对张某减轻处罚?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有不同观点: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张某虽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,但是依法不应对其减轻处罚,仅适用从轻处罚。理由有两点。首先,张某系毒品再犯和累犯,劣迹斑斑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;其次,综合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情节,量刑本应在12-14年,如果适用减轻处罚,则刑期将在7年以下,超过一半,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

辩护人认为,应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。首先,被告人张某的重大立功表现已依法得到司法机关认定,减轻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及《刑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,不能因为所减刑期太长而剥夺被告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;其次,公诉机关的观点也违背了刑法的目的和公平原则。刑法创设立功制度具有促成罪犯悔过自新、瓦解犯罪同盟等目的,只要能够实现这些目的,都应当尽可能地鼓励和认定犯罪的立功,过于严苛不符合刑法的价值追求。

【审判结果】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,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,数量在五十克以上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系毒品再犯及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,法院予以支持。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、认罪态度较好、请求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法院予以采纳。据此,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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